近日,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支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等方面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其中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高龄津贴2400元;具有本地户籍年满70周岁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空巢老人(无子女)、城乡低收入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不低于1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失能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护理补贴,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
支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等方式,提供助餐、助医、助急、护理等服务。对纳入智慧养老机构创建试点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