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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结合日常工作以及法院涉老旅游纠纷案例,通过老年之声向社会发布“老年旅游消费维权十大警示信息”。
警示
01
旅游经营需特许
旅行社须有“一照”“一证”
律师提示:旅游经营是特许经营,需要有一定的配套资源和服务经验,对于老年客户旅游行程安排要照顾到老年人年龄、身体等方面的特点。
一般公司或个人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除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者参团旅游要注意查看旅行社的“一照”“一证”。领队及导游应当具有从业资格。
警示
02
不参加低价旅游
被强制购物可退货
律师提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如果旅游者被强制购物,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警示
03
“免费旅游”陷阱多
推销产品为目的
律师提示: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不法商家(不限于旅行社)打着“免费”的名义,组织面向老年群体的“免费旅游”。实际上,这种“免费旅游”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向老人推销各种产品、保健品或者养老养生项目。老年人参加 “免费旅游”,往往不知道组织者、销售者信息,拿不到消费凭证,购买了产品或者服务之后,维权异常艰难。
警示
04
储值入会风险高
大额消费要谨慎
律师提示:一些公司、个人打着“储值享受折扣”、交纳会员费、保证金可以免费、低价旅游”等旗号,忽悠老年人办理储值卡,交纳大额“会员费”“保证金”等。当老年人要求提供商品服务时,往往和承诺大相径庭,要求办理退费时,常因资金被挪用而无法返还。
警示
05
交费同时签合同
全面审查合同内容
律师提示: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旅游行程、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鉴于旅行社出具的是格式合同,可以在合同附件中或者附加条款中详细列明每日行程、景点、时间安排、费用等。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及增加收费。
警示
06
旅游合同可转让
旅行社不得无故拒绝
律师提示:老年人参加旅游,难免产生身体不适无法出游等特殊情形。法律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警示
07
老年群体需特殊保障
不得借机乱收费
律师提示: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不得以此为借口乱加价、加收“老年费”等。
警示
08
老年产品有规范
参团之前要明辨
律师提示:老年旅游产品及服务均有特别要求,包括游览时间不宜过长、配备随团医生、选择有电梯的饭店、导游具备紧急救护技能等。目前市场上的老年旅游产品中,能够落实规范要求、真正具有老年特色、符合老年旅游需求的并不多,旅游者一定要审慎选择。
警示
09
出游规范应遵守
防止意外和伤害
律师提示: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警示
10
保留相关证据 依法理性维权
律师提示:游客在旅游消费整个过程中,应当保留好合同、交费凭证、广告、消费凭证等。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有纠纷,要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事后顺利维权。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