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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打掉一个网络水军团伙,13人获刑! 公安部网安局 2024-05-23 10:10 北京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近期审理的一起涉网恶势力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24.19万元至2千元不等罚金。

2022年7月底,鄂尔多斯市网安部门接到上级线索:网民“马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涉某企业大量负面信息,并涉嫌敲诈勒索。

 

接报后,鄂尔多斯市网安部门依据该线索进行专案经营,并会同属地准格尔旗公安局成立了联合工作专班开展深入调查。

 

 

经查,以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盘踞在陕西、山西和内蒙古等省份,在2021年至2023年1月期间,利用各类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企业负面贴文,进而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结构清晰、组织严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宋某统一指挥、管理,并按照其意志给团伙成员分赃。

 

该团伙成员将自己伪装成新闻工作者,并在其注册的30多个网络自媒体账号撰写发布厂矿企业不实信息,再通过互相转发等方式扩大影响,迫使企业“花钱删帖”,大肆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该团伙在内蒙古、陕西等地疯狂作案20多起,以网络为载体,捏造夸大事实,集体成员间相互交叉作案,充当“网络水军”,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先后有30余家厂矿企业遭受该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案金额达120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该案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空间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强、波及面广、受害企业多,危害大。

 

专案组民警辗转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及内蒙古等6省区25个市县调查取证,行程10余万公里,成功抓获以宋某为首的恶势力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成员16人,破获刑事案件26起,为受害企业避免损失910万元,冻结涉案资金20.8万元,追赃8.35万元,有效打击涉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净化了一方网络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