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营产业促进会收费信息制度
为规范吉林省民营产业促进会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民营产业促进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从事养老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等均可加入促进会并视为会员或会员单位。
第三条 修订后的会费收缴标准:
1.会长10000元/年;
2.副会长5000元/年;
3.常务理事3000元/年;
4.会员1000元/年。
第四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企业)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不交会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退出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费收取采取年度一次性交纳的方式,以支票或现金、邮寄或转账均可。会员及会员企业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前向促进会财务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六条 会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资助或捐款、促进会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利息等。
第七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吉林省民营养老产业促进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坚持专款专用、勤俭办事,充分发挥出会费的最大效益。
会费使用范围:
1、促进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开支;
2、促进会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等;
3、促进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等;
4、促进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联合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5、促进会网站的构建与维护;
6、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调研及业务等工作;
7、奖励工作业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先进会员和优秀联合会工作者;
8、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八条 促进会经费单列账目、独立核算。由财务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和财经纪律。
第九条 凡涉及到本会必要的开支时,要经过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列支。促进会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十条 促进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做一次年度财务报告。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需要对《吉林省民营产业促进会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条文进行修订时,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特殊情况可采取网络会议形式(会员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会,50%以上表决同意后),形成表决决议,促进会在一个月内通知到全体会员。
本《标准》解释权归吉林省民营产业促进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