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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吉民发〔2016〕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对我省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进行科学高效管理,使重点项目更好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省民政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所称项目是指各类法人主体实施的养老服务领域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的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典型引领的总体原则,按照“申报一批、入库一批、储备一批、扶持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集中储备、动态管理。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的向国家申请资金支持项目、省级资金补助项目、省级试点项目及其他政策性扶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二章 入库项目种类和要求

第五条 项目库由四个一级目录、十三个二级目录组成。一级目录分别为养老机构建设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类、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类和养老服务相关产业类。

第六条 养老机构建设类包含三个二级目录:

(一)医养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二)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三)其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类包含三个二级目录:

(一)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项目。

(三)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类包含四个二级目录:

(一)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项目。

(二)养老机构管理信息化平台项目。

(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线培训平台项目。

(四)其他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九条 养老服务相关产业类包含三个二级目录:

(一)养老地产建设项目。

(二)老年用品生产项目。

(三)其他产业类项目。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符合国家和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评审选定:

(一)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鼓励或支持的发展方向,投资规模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且建设和运营方式符合我省实际,可以被推广和复制。

(二)在我省同类项目中有示范引领作用或有重大突破创新。

(三)可以带动区域性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四)以高新技术为主要手段。

第三章 入库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于5月底前完成,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已建成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项目运营许可材料。

(三)项目运营方案。

(四)项目发展规划(三年、五年和十年)。

对于在建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四)项目投资预算和工程造价文件。

(五)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六)项目进度证明文件。

(七)项目运营计划。

(八)项目发展规划(三年、五年和十年)。

对于筹建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概算。

(四)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项目运营计划。

(六)项目发展规划(三年、五年和十年)。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二)由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审批及后续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三)省民政厅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政策导向等因素,对申报项目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入库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合格后由省民政厅为项目建立档案。

第四章 入库项目管理和应用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后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准入或退出项目由省民政厅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定期调度制度,省民政厅每半年对入库项目进行全方位调度,如项目出现不再符合储备条件情况,由省民政厅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变动即时报告制度,入库项目在建设、运营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动时,项目实施单位应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并进行变更登记,如项目变动后不再符合储备条件,由省民政厅将该项目转出项目库。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信息应用由省民政厅负责。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和定期调度情况对入库项目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确定各类试点或政策扶持项目名单,原则上不考虑项目库以外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中特别突出项目,省民政厅将向民政部进行推荐,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五章 入库项目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领导,配合省民政厅做好项目指导工作,帮助项目实施单位推进项目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省民政厅加强对入库项目的跟踪和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入库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由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其结果作为以后政策扶持和试点选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或违背全省整体发展方向的项目,省民政厅将予以清理,并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