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绿园区至爱老年医疗护理院、长春
市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佳纯、台丽伟、郭彬、台丽静、刘涵、田浩、王洋、孙诚、刘军。
1.养护服务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养护服务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管理、服务容和要求、档案的内容及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养老机构的养护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 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销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养护服务
由各类养老机构为各类老年人(包括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提供的生活照、成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
3.3 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4 介助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枝、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3.5 介护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1.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1.3 公示服务指南,公开收费标准。
4.1.4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 GB/T 50340 相关要求。
4.1.5 有与养护服务机构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4.1.6 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的职能、职责。
4.2 人员的要求
4.2.1 通用要求
4.2.1.1 行为规范
4.2.1.1.1 尊老爱老,以人为本。对老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年龄、性刻、身体状况、贫富、亲疏。
4.2.1.1.2 服务第一,爱岗敬业。有礼貌,诚实、热情、平易近人。
4.2.1.1.3 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
4.2.1.1.4 遵纪守法,自律奉献,保护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4.2.1.2 仪容仪表
4.2.1.2.1 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带饰品符合行业要求。
4.2.1.2.2 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
4.2.1.2.3 服装整洁,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
4.2.2 管理人员
4.2.2.1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4.2.2.2 应有良好的综合能力。
4.2.3 护理员
4.2.3.1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养老护理员职业资质证书。
4.2.3.2 身体健康,具备健康证明。
4.2.3.3 应有尊老敬老,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观,并应有爱岗敬业,遵章守法,自律奉献的精神。
4.2.4 其他人员
4.2.4.1 按养老机构规模和性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2.4.2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
5. 管理要求
按GB/T 29353-2012 中第6 章的规定执行。
6.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按GB/T 29353-2012 中第7 章的规定执行。
7 .安全管理
按 MZ/T032 的规定执行。
8 .服务内容和要求
8.1 基本内容及要求按 GB/T 29353-2012电8的8.2条、8.4-8.10条的规定执行。
8.2 分类服务内容及要求
8.2.1 自理老人
8.2.1.1 自理老人服务内容:
8.2.1.1.1 居室卫生内容应包括: 整理床铺、衣物;更换床单、被罩,保持床上用品整洁; 室内通风、空气清鲜、无异味; 清扫居室,清洁、消毒日常物品。
8.2.1.1.2 个人卫生内容应包括:理发、修灯指(趾)甲、沐浴;衣着得体、卫生整洁。
8.2.1.1.3 饮食起居内容应包括: 打水、服药、用餐;起床、休息,参加各种康复、娱乐活动。
8.2.1.2 自理老人服务要求
8.2.1.2.1 居室卫生要求应包括:每日清晨整理床铺,晚上铺床,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每周换洗床单、被罩、枕巾等用品一次,必要时随时换洗;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鲜、无异味; 每日清扫居室一次,室内应无蚊虫; 每周两次日常物品消毒,并做好记录。
8.2.1.2.2 个人卫生要求应包括:定期为老人理发,修剪指(趾)甲,协助老人沐浴,夏季每周洗澡两次,其他季节每周一次;定期为老人清洗衣裤,保持衣着得体、容貌整洁。
8.2.1.2.3 饮食起居要求应包括:为老人打水,及时提醒老人服药、用餐,为有需要的老人送餐; 督促老人按时休息,鼓励参加各种康复、娱乐活动。
8.2.2 介助老人
8.2.2.1 介助老人服务内容
居室卫生内容应包括: 整理床铺、衣物、翻晒被褥;更换床单、被罩,保持床上用品整洁;室内通风、空气清鲜、无异味;清扫居室,清洁、消毒日常物品; 为老人清洗水杯、毛巾、面盆;个人卫生内容应包括: 洗漱、洗脚、洗会阴部;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剃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协助老人如厕所;换洗衣物,保持衣着得体卫生整洁。饮食起居内容应包括; 打水、服药、用餐;起床、休息、上下楼、外出、参加各种康复、娱乐活动; 使用安全床栏。
8.2.2.2 介助老人服务要求
8.2.2.2.1 居室卫生要求应包括: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衣物、晚上铺床、翻晒被褥,保持床铺清洁平整;每周换洗床单、被翠、枕巾等用品一次,必要时随时换洗; 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鲜、无异味; 每日清扫居室一次,室内应无蚊虫; 每周两次日常物品消毒,并做好记录; 水杯、毛巾、面盆、便器应经常清洗; 便器应每周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8.2.2.2.2 个人卫生要求应包括:每日协助老人做好洗漱、洗义齿、洗脚、洗会阴部等清洁;每周为老人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刹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搀扶老人如厕,厕后擦洗; 每周洗涤衣服一次,夏季每2天~3天一次;Ⅰ度褥疮发生率低于 5%,Ⅱ度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患有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疾病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8.2.2.2.3 饮食起居要求应包括:打水、协助老人服药、进餐、为老人带好义齿;协助老人起床、休息、上下楼、外出散步、锻炼、搀扶老人参加康复、娱乐活动;护理人员 24h 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为老人安置床栏。
8.2.3 介护老人
8.2.3.1 介护老人服务内容。 居家卫生内容应包括: 整理床铺、铺床、翻晒被褥;更换床单、被罩。保持床上用品整洁; 室内通风、空气清鲜、无异味;清扫居室,清洁、消毒日常物品;清洗水杯、毛巾、面盆、便器、轮椅、吸痰器;
8.2.3.1.2 个人卫生内容应包括: 洗脸、洗义齿、口腔、洗脚、洗会阴部等清洁; 定期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剃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更换衣裤、尿不湿、纸尿裤。
8.2.3.1.3 饮食起居内容应创括: 打水、喂饭、喂水、服药等;翻身、如背;注流质食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巡视居室,观察老人睡眠、大小便情况;
8.2.3.1.4 其他护理内容应包括: 更换导尿管、引流管;更换鼻饲管、吸氧管、吸痰管等。
8.2.3.2 介护老人服务要求
8.2.3.2.1 居室卫生要求应包括:每目整理床铺、衣物、晚上铺床、翻晒被褥;每周换洗床单、被罩,枕巾等用品一次,必要时随时换洗; 每目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鲜,无异味; 每日清扫居室一次,室内应无蚊虫;每周两次日常物品消毒,并做好记录;随时对老人的毛巾、面盆、便器进行清洗; 便器每周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8.2.3.2.2 个人卫生要求应包括:帮助老人洗漱,洗义齿、洗脚、洗会阴部等清洁; 每日早晚为鼻饲老人做口腔护理;定期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剃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每周洗涤衣服一次,夏季每2天—3天一次;Ⅰ度褥疮发生率低于 5%.Ⅱ度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患有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疾病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8.2.3.2.3饮食起居要求应包括: 按时对老人喂饭、喂水、喂药; 帮助老人进行鼻饲注入流质; 每隔两小时为老人翻一次身;
每天视天气情况,带老人到户外活动;协助老人排便;护理人员 24h 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定时巡视居室,观察老人睡眠情况随时检查大小便情况,及时更换相关用品;加强对痴呆症老人居室检查,以防出走或发生意外。
8.2.3.2.4 其他护理要求应包括:每1周~2周更换导尿管1次,每天更换引流袋1次; 每周更换鼻饲管1次; 每次吸痰后更换吸痰管。
9.档案内容及管理
9.1 档案的内容
入住老人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入住须知;申请入住登记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入住老人及赡养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老人多维健康评估表、老人病史,过敏史;日常护理方案。
9.2 档案的管理
9.2.1 档案的编号
档案应予以编号,档案号不重复,不漏号。
9.2.2 登记
按入住号建立入住登记表。内容包括,入住号、姓名、性别、年龄、入住日期、房号、赡养人、与申请人关系、赡养人电话、体检证明、疾病诊断等。
9.2.2.2离院档案登记
建立老人离院档案登记表,其项目为,入住号、姓名、性别、年龄、离院日期、离院原因等。
9.2.3归档
9.2.3.1 归档材料包括入住档案,离院档案、必要的护理记录。
9.2.3.2 归档材料应不错、不丢、不乱。
9.2.3.3 归档材料的使用应认真进行登记,对破损的档案要及时粘贴修补。
9.2.4 保管
9.2.4.1 老人的入住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9.2.4.2 借阅档案应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9.2.4.3 借阅档案应履行借阅手续。
9.2.4.4 离院后档案应予以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