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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营养老产业促进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氛围,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凝聚力,规范会员企业及会员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平等、自愿、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是指申请注册成为吉林省民营养老产业促进会会员企业和会员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 吉林省民营养老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行为,不得损害

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 自觉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促进会的社会形象;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团结的行为;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并避免本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会员特别是常务理事,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本会的声誉;
    ()对企业负责,对经营单位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安全生产经营,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促进会对会员企业及会员个人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本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促进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会内警告并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促进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 积极推进促进会发展与建设,对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政府主管部门或促进会采纳的;
    (三)诚信守法,生产经营好,群众威信高,市场信誉卓著的;
    (四)其他成绩突出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常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