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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为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六个老有”为工作目标,实施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战略,有步骤地解决人口老龄化形成的社会问题,努力为老年人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代际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展老龄事业的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原则;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老龄事业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权益保障体系和精神关爱体系,形成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健全,老年人经济供养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医疗保健、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生活照料等诸多方面条件有较大改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档次齐全、布局合理,老年人有尊严、有保障地安享晚年生活的局面。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

  1.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100%社会化发放,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养老金增长机制,重点向离退休早、年龄大、养老金低的离退休人员倾斜;完善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制度,适度提高补贴标准。

  2.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全市城乡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养老金;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3.落实《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先保后征、刚性投保”,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4.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倡导公民参加商业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

  5.继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制度,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殊扶助金标准。

 

  (二)健全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

  1.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病种范围,稳步提高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80%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70%以上,实行门诊统筹,重点用于解决门诊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加快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步伐,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看病就医。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医保减、免缴费办法,使城镇所有老年人都能病有所医。

  2.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大力推进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工作,城市建档率达到95%以上,农村建档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完善社区全科医生上门服务制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综合性、个体化的医疗和咨询服务;探索为需要长期照护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积极开展老年保健知识讲座和巡回展览,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能力。坚持定期开展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

  3.制定实施方便老年人就医的优惠政策措施。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置65岁以上老年人专用服务窗口,提供挂号、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和取药“六优先”服务。鼓励、提倡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稳定参合率98%以上,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医”问题。到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300元以上,统筹地区内住院政策性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探索研究为农村困难老年人减、免合作医疗费办法。

 

  (三)健全覆盖所有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

  1.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孤寡老人、高龄老人加发低保金,对临时发生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及时实施救济。

  2.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生活困难老年人实行医疗救助。对农村生活困难的患病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或免费治疗,并逐步提高救助比例,最大限度解决“因病致贫”问题。

  3.建立“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三无”、“五保”老人生活水平。继续加大整合建设农村敬老院,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农村“五保”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解决患精神疾病“五保”老年人的专门护养问题。

  4.基本解决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护问题。为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及研究制定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四)健全覆盖不同需求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

  1.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功能作用,实现居家养老城乡一体化、服务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和运行社会化。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扩大受惠面,使困难、失能、空巢老人享受到护理、照料、康复等关怀服务。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使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都能得到依托社区的社会化服务。2011年底前,主城区每个社区全部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站达到能够提供老年配餐、日间照料和文体活动等服务。2012年,各县(市)全面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范围覆盖城镇和乡村。三年内实现居家养老信息网络覆盖有需求的所有老年人,能基本满足80%以上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十二五”末,基本实现便利老年人居家养老的“15分钟生活圈”。

  2.强化机构养老的牵动功能作用。公办养老机构在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的同时,重点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经济困难老人、失能老人。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办法,加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鼓励各区县(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专门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集养护医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小型养老机构,建立“助老家庭”,实行连锁管理,规范运营机制和服务标准。“十二五”末期,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以上,基本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

  3.提升专业化为老服务水平。通过院校设置专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骨干队伍,在老年人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生活照护、心理问题纾解、法律维权、家用电气使用、老年人理财、保险等多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扶持企业、社会组织开展为老年人的网络、家政、商服等专业服务。在社区形成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志愿者、义工队伍为主体,邻里互助、亲友相帮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在养老机构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服务队伍,政府办养老机构成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实习基地。

 

  (五)增加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设施,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大力弘扬孝道文化,营造精神关爱氛围。倡导子女晚辈经常回家看望老人,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动员社会力量对空巢、独居老人开展志愿结对关爱活动。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精神关爱平台。将老年文体、教育培训设施纳入城乡发展建设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居住区,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配套设施;已建成居住区内没有配套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改建。探索研究各级财政出资,分期分批资助全市贫困村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的办法。“十二五”期间,在市区内建设一处具有较高水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具有示范性和辐射功能的大型综合性市级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各区、县(市)新建或改扩建一处具有一定规模、档次和示范带动作用、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老年人大学;“十二五”末期,城市90%的社区、农村60%的村(居)建有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文体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3.健全完善基层老年文艺体育组织和队伍。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及老年文体辅导站的作用,培训老年文体骨干,普及老年文体活动知识,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满足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的需求。

  4.办好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区、县(市)的老年大学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居)要设老年课堂,把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区和村(居)。

 

  (六)加强老龄法制建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和《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加大老年法律法规贯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老年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各级法院继续推行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发挥涉老案件审判合议庭的作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和法律咨询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实行公证费减免优惠制度。做好涉老纠纷调解工作,调处率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8%以上。

 

  (七)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开展老年人协会建设星级评定,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在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行政村)普遍建立老年人协会。

  2.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各级老科协的作用,积极组织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志愿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努力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老军人关心教育下一代的作用,传承光荣的革命传统。

  3.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多层次开展离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提升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八)积极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根据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并将其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老年人经济适用的护理、康复、保健和特殊用品;鼓励企业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或建设老年宜居楼盘、单元;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业和日常生活用品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

 

  (九)加强老龄科学研究

  1.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工作。老龄工作系统、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密切协作,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和人口老龄化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研究。要把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校设置老龄学科、为老服务等相关专业,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服务老龄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3.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综合统计和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及交流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老龄统计体系,完善老龄事业发展数据库。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

  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提高对老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二)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投入机制

  建立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捐助相结合的多元化、长效稳定的老龄事业发展投入机制。政府要加大公共资金的投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服务体系相适应的公共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加大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社会募集力度,扩大慈善基金、福彩公益金助老支出的比例,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

 

  (三)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把本部门的涉老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参照省、市的模式,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在全市形成上下贯通、协调有序的老龄工作体制,为完成规划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四)加大老龄宣传工作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要把老龄宣传教育纳入宣传重要内容,把老龄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选考核范围;各级组织部门要把人口老龄化问题纳入各级党校党员干部培训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纳入青少年和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各级老龄组织要继续开展评选表彰“杰出老人”、“孝亲敬老之星”活动;报刊、广播、电视要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宣传,定期播发老年人喜闻乐见的节目、报道,制作老龄专题、专栏节目;老龄部门、宣传部门和城管部门要在主城区内繁华路段、车站码头、大街小巷设置老龄公益宣传牌和社区老龄宣传栏,大力营造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全社会关心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老龄事业发展激励机制

  市老龄(退管)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成员单位、区县(市)和退管组织进行目标考核,评选表彰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鼓励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规划由市老龄(退管)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2015年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